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忠平
王永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816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947,769元【計算式:(4,080.69㎡4,600元)+(965元183日)=18,947,769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原告僅繳納113,816元,尚不足6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