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徐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楊睿淵即楊茂庭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