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110年度,並未提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而經本院查詢結果,113年度本案所涉7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7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6,540元(計算式:拆屋面積9,166.6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90元+起訴前不當得利18,306元×3個月=7,296,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依113年12月31日以前徵收標準計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