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吳世璿
抗告人就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13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