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新高
廖浩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景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1,8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1日)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合計為14,511,891元(計算式:14,407,670元+94,746元+9,475元=14,511,8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7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