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