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侃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 年9 月21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