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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峻浩家居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峻浩家居櫥櫃有限公司  張明惠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2年1月31日
291,600元
L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