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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萬圃農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允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11月30日
512,757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