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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永康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湧 
訴訟代理人  楊沛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陳協棠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2年6月9日
36,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