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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游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9 月1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8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33539-5
1
1,000

2
   仝   上
92-NX-00001368-2
1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