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盛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4 月2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