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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廖秀祝  

法定代理人  廖坤城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