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嘉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000元(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未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