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興盛等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為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