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庭宏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