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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慧萍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筣  
被      告  藝高國際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且法律見解有詳予研求之考量,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