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慧萍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筣
被 告 藝高國際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且法律見解有詳予研求之考量,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