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睦鑫
債 務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煥佾
債 務 人 李金娟
曾家祐
一、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