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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