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渤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6月5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