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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媱橦即蕭雅玲


            劉雪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4元
劉雪利、蕭雅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984元
劉雪利、蕭雅玲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4元
劉雪利、蕭雅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