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張碧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碧川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支付命令暨114年7月31日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張碧川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死亡,此有張碧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張碧川既已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應先命補正其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準此,本院於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因上開緣由該裁定即有不當,爰依職權予以撤銷,應由本院先命補正前揭繼承系統表等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