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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債  權  人  極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奕豪  
代  理  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債  務  人  楊欣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代理人「謝沂庭」、「扶停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沂庭律師」、「扶停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