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宣吉即林原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宣吉即林原在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以清償林原在自民國113年5月8日至113年7月10日之應繳電費,惟查林原在業已於96年10月1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儲戶部分)附卷可資查稽,堪認林原在顯然無法於聲請人主張之期間負擔義務、行使權利,甚或用電,聲請人本件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