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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饒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4,8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364,824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7.62%
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以本金4,306元按年息0.762%計算。
114年6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
以本金8,640元按年息0.762%計算。
114年7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以本金13,001元按年息0.762%計算。
114年8月23日起至114年11月22日止
以本金364,824元按年息0.762%計算。
114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2月22日止
以本金364,824元按年息1.5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