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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如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8月8日發生送達債權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