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如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8月8日發生送達債權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