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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漢峰  

            丁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743元
丁淑芬、許漢峰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4,743元
丁淑芬、許漢峰
自民國114年0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743元
丁淑芬、許漢峰
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