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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49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息6.21%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按年息7.45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1%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元,及自114年6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按年息8.1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按年息9.8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8%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