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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秀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219,225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12%
114年8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以本金2,122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以本金4,269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
以本金6,442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4年1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以本金219,225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
以本金219,225元按年息2.8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