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慧玉
債 務 人 王蕭含笑即王淑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蕭含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7元,及其中22,861元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蕭含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被繼承人王淑芬,查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案件,王淑芬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王蕭含笑並未聲明拋棄,故其繼承人僅有王蕭含笑,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岏宬、王貴仙、王春炎發支付命令部分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