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孟翰
債 務 人 溫玉姬
陳信通
一、債務人溫玉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86,90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溫玉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信通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溫玉姬應向債權人給付1,131,177元,及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溫玉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信通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溫玉姬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溫玉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信通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