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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董博向  

            董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987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7987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2355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16302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40728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31519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52343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9200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6180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0
新臺幣3560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987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7987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2355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6302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0728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31519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2343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9200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6180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0
新臺幣3560元
董秋蘭、董博向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