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