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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吳軍  

債  務  人  林家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軍祐」之記載,應
更正為「吳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