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13號
異議人 即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修桓
一、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駁回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