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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3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睦鑫  
債  務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煥佾  

債  務  人  李金娟  

債  務  人  曾家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之財產,在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以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之財產,在新臺幣參佰零捌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以新臺幣參佰零捌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第三項之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是也。所謂不能強制執行之虞,係指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有達於無資力狀態之堪慮等是;所謂恐難執行之虞,諸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下稱口福公司)分別於民國①109年6月10日、②110年11月10日、③101年6月15日邀同債務人曾煥佾、李金娟簽立授信約定書,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400萬元及500萬元為限額;及於④113年1月5日邀同債務人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立授信約定書,以本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為限額,願與債務人口福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債務人口福公司於①109年6月11日②110年11月11日③113年11月8日④113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400萬元、100萬元②360萬元、40萬元③400萬元、100萬元④280萬元、120萬元,上開債務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或按月給付利息,到期清償本金。詎料債務人口福公司借款陸續自①②114年2月11日、③④114年2月8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尚欠本金①333,296元②1,533,321元③5,000,000元④3,083,3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查債務人口福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等人已遭他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聲請本院為強制執行在案。債權人亦於114年2月14日寄發通知函與債務人應全數清償債務,顯見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及財務收支嚴重貶落,亦無償債之誠意,為恐債權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檢具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本院114年司執乙字第5572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908號、113年度司票字第15906號民事裁定、不動產登記謄本、通知書暨收件回執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等語。經查,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上開事證,就請求之原因,固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就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足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故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