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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明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杰即正禾工程行間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須待當事人主張或舉證,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法院亦無庸裁定先命補正,即應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明杰即正禾工程行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3 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稽。因相對人已不具當事人能力,故本院於114年5月1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惟聲請人於114年5月21日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未為補正,亦未變更本件相對人,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