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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彥秀  
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麟  
相  對  人  健全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興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司全字第二一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度司全字第2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