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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康宏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五日所為之一0四年度司全字第一七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4年度司全字第17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