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4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薛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財政部國稅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退稅款債權云云。惟債務人於民國80年即住居於新北市蘆洲區,倘有退稅款債權,亦應向債務人住居所地即新北市蘆洲區之國稅局聲請,且債權人亦未提出於債務人於雲林縣有何所得資料或退稅款之證明文件。是,本件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