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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4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許樹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就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8420號民事裁定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其中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8420號民事裁定之部分,依法應繳納新臺幣(下同)5,276元,惟於聲請時僅繳納1,502元,依法應再繳納執行費3,774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