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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23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廖秀英  

債  務  人  林尾坪即林俊龍即林尾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廖秀英之郵局、勞保及保險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