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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2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黃玉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行;依本院函查郵局開戶結果,債務人於新店中央郵局(址設新北市新店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