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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許姿倪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義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林靜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之存款、保單價值解約金合計新臺幣5,116元,前經債務人向本院繳納,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告、送達證書及領款收據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