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周鉑駿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4年10月23日(發文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存款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附表編號2之保險醫療理賠金,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