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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蔡正仁  


相  對  人  聚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珍  


相  對  人  鄧勇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6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4年3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二崙鄉
新油車

811-6
90.10
全部
所有權人:鄧勇男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485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住宅〕49.21 
第二層〔住宅〕49.21 
第三層〔住宅〕49.21 
屋頂突出物〔樓梯間〕24.59
172.22
陽台
11.29
全部
所有權人:聚祥建設有限公司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