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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沈敬人  
            蔡勝德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林宏信  
相  對  人  綠園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珍  


相  對  人  鄧勇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2月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沈敬人、蔡勝德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該抵押權已於113年10月1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149-1
330
2分之1
所有權人:鄧勇男。
002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159
774
全部
所有權人:綠園家建設有限公司。
003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160
96
全部
所有權人:綠園家建設有限公司。
004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161
1547
全部
所有權人:綠園家建設有限公司。
005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203
200
全部
所有權人:綠園家建設有限公司。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