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宏位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114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二、本件經依職權調查審核,相對人康宏位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有本院收文日期章為憑,本院如主文所示之返還擔保金裁定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