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吳世璿即吳正明
抗告人就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 日114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