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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杉進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說明現在是否仍在「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基本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基本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為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名、確診時間及該等病症如何致無法(或無法全職)工作)。
四、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母親劉莊寡之扶養費2,244元等情,依此:
 ⒈請提出受扶養人劉莊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依聲請狀內所陳,受扶養人尚有含聲請人在內4位子女為扶養義務人,請一併陳報除聲請人外其餘扶養義務人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6月4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三、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